干预孩子不良行为:家庭教育亟须专业指导

日期:11-12 来源:未知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环境,是预防青少年走向犯罪歧路的第一道防线。孩子出了问题,多数情况下说明家庭教育出了问题。

 
强化家庭的监护和教育责任,成为不久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共同的关注点和发力点之一。
 
修法导向——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
 
作为一名13岁女孩的母亲,孙女士对两部法律修订草案中加强家庭监护职责的内容特别关注。与进入青春期的女儿“斗智斗勇”,让她感到既痛苦又纠结。而不断曝光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又让她始终对女儿的成长和安全“揪着心”。
 
强化家庭监护职责,的确是这次修法的重点之一。以提请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为例,修订草案与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不仅从篇幅上做了大幅度增加,从70条增加到130条,内容、章节上也做了大幅度的补充完善,尤其是针对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新增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强化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职责,加大了法律惩罚力度。特别是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了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先开始生活和学习的场所。”10月21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作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把“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作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修订草案强化家庭监护职责的具体表现,就是对家庭监护职责表述得更具体、更明确了。记者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十四条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具体列举了包括“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在内的八方面内容和一个兜底条款。第十五条明确列举了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放任或唆使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等不良行为”“放任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电子产品或者沉迷网络,放任未成年人接触违法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读物等”在内的11种具体行为和一个兜底条款。
 
另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修订草案也明确了监护人的预防职责。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进行教育、引导、劝解,帮助其改正,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
 
让家长们感受到压力的,还来自两部法律草案中新增的法律责任条款。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都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规定的罚则更为具体。该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没收保证金,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予以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对上述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强化家庭监护职责的修法思路纷纷表示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适当强化家庭责任,更加明确父母及监护人的责任,并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加以约束,我认为非常好。强化家庭的责任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应该有进一步体现。
 
与会人员也强调修法时在强化家庭监护职责的同时,也要增强可操作性。吕薇委员建议,在未成年人信息收集规则上,要建立更具操作性的监护人同意制度。比如对敏感个人信息取得监护人同意的方式,可以考虑以身份证验证加人脸识别技术验证的方式,核实监护人的身份。“现在这些技术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身份的核实。如果在本法中不规定这么细,也要在实施条例中规定。”
 
家长纠结——越用力,越焦虑
 
对于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不力的家长,是不是简单的“责令改正”就可以了?实践表明,把教育和监护的职责简单地推给家长,常常不能取得预期效果。
 
10月27日,星期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的次日,北京景山学校远洋分校举行了一次家长课堂,邀请家长教育专家陈艳传授“青春期孩子的相处之道”。
 
与处于青春期的孩子交流不畅,是赶来参加活动的家长们普遍的焦虑。“越焦虑,越用力。”主讲人陈艳分析,许多家长不是不管教孩子,而是管得太多,管得不对,不讲方法,不得要领。于是,只能陷入越管越生气、越管越灰心的死循环当中,引发极度焦虑。
 
很多案例表明,亲子关系的僵化和对立,常常会成为未成年人沾染不良行为的推动力。在未检一线工作十多年的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部门负责人杨新娥告诉记者,办案中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情形。
 
一个青春期的孩子因为家长把手机扔出了窗外,也跟着跳了楼。——活动现场,专家陈艳分享的这个案例让很多家长都有共鸣。“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这一被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为不良行为的问题,成为众多家长在管束子女中遇到的棘手难题。“明明知道孩子沾染了不健康的生活习惯,可是青春期的孩子,你说他不听,又不能来硬的,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学会与孩子“智慧沟通”,是家长课堂上主讲人陈艳与家长分享的重点内容。但一些家长在活动结束后感叹,一堂课虽然触动很大,但远远不能解决亲子日常沟通中遇到的问题。
 
对于家长来说,充分认识到自身承担的监护职责,有了担起职责的意愿,不过是万里长征第一步。越来越多的家长认识到,家庭教育是一门学问,需要不断的学习。孙女士表示,特别是在亲子交流中遇到具体问题时如何应对,特别需要及时、专业、有针对性的指导。
 
检察官杨新娥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告诉记者,对于沾染不良行为,特别是已经走向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矫治过程,除了有关部门对他的行为进行干预,重建亲子关系也很重要,但是要想打破僵局,只靠涉事未成年人的家长来努力,难度很大。
 
“(亲子间)出现了问题,我们都能感觉得到。但是进入逆反期的孩子,光靠家长去努力,很多时候力不从心,如果学校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参加进来,搭建亲子交流的平台,帮着疏导孩子的情绪,效果会好得多。”孙女士看过很多调解家庭矛盾的电视节目,感触很深。
 
然而事实上,大多数家长遇到问题时,并不能及时获得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
 
代表建议——依法推进家庭教育指导体系构建
 
“家庭教育指导”这一概念,虽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多次出现,但规定都很原则,如何具体开展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仍显模糊。
 
在审议这两部法律草案时,多位与会人员就此发表了看法。吕薇委员在发言中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并没有规定网络素养、家庭教育指导等核心内容是什么,由哪个机构来研究制定规划,以及如何系统推进相关工作等。吕薇、杨震委员都建议,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新增规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素养、家庭教育指导等展开专门研究,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制定相应的规划。
 
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看来,“家庭教育指导”只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进行强化,是不够的。家庭教育究竟怎么做,它的着力点、抓手在哪里,政府、学校、社会、家长在其中究竟是什么样的角色、什么样的地位等,都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和界定。
 
“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需要国家尽快出台专门立法进行规范和引导,强化细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推进构建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系统,为家长履职提供必要的指导、支持和服务,从源头保障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家庭教育工作有法可依。”在接受采访时,周洪宇还建议,应在师范院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培养专门人才,为开展家庭教育打下坚实基础。
 
多年来,周洪宇一直在为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而呼吁。今年全国两会上,周洪宇提交了“关于加快制定《家庭教育法》的议案”,尽管没有拿出完整的建议稿,但给出了家庭教育法要关注的问题、立法宗旨、立法对象、立法适用范围、责任部门等。周洪宇认为,应该通过立法构建各方参与的立体化教育体系。
 
事实上,这一工作在国家层面也已经受到重视。在2019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宝生提出,“家庭教育专业性强,需要科学系统的指导,今年要研制家庭教育指导手册和家庭教育学校指导手册,针对不同学龄段设置课程、开发教材、举办活动,引导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要通过家委会、家长学校、家长课堂、购买服务等形式,形成政府、家庭、学校、社会联动的家庭教育工作体系。”
 
实现家庭教育优质化,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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